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国家消防员退出安置政策,提供了参考方向。
消防员退出安置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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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有组织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务员系统转岗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伤残消防员退出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其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此外征求意见还提到:
随队家属入户、子女教育优待、随队家属就业安置等政策。其中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参照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等政策呈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