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县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和
保障机制的意见
青政办秘〔202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乡投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应急救援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风险大和 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就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含消防文员)保障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保障机制
(一)报告制度。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可通过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县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发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重点时段提示预警等机制,定期分析行业系统内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
(三)督导考核。加强与行业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消防工作督导力度。进一步强化对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将消火栓建设纳入政府道路改造范围,每年通报消火栓建设情况。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四)表彰奖励。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受到应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局联合开展“送奖上门”。重大节日期间,县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伤亡抚恤待遇,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队伍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机制
(六)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青阳县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县交通运输局协助统一办理同等拥军卡功能的市民卡或持有效证件乘车。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可以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服务,可以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七)医疗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医院享受挂号、缴费、取药优先等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灭火、抢险救援以及其他任务受伤需要救治的,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开通绿色就诊通道。
(八)家属优待。消防救援机构可按照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至青阳县,属地公安机关对有意向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至本辖区给予服务,帮忙办理落户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九)就业扶持。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因就业困难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参照现役军人享受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县人社局优先为消防救援人员配偶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县消防救援局参照现役军人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补助。
(十)其他优待。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风景名胜区和 A级旅游景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四、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十一)经费保障。地方财政保障的消防救援人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将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行业补助、执勤补助、租房补助、交通补贴、医疗补助等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均年度预算经费保障标准与职业特点、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医疗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定待遇平稳衔接办法。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所有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现有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参照《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消防救援人员直系亲属纳入医疗待遇保障中,凭有效证件享受挂号、缴费、检查等优先服务,享受医疗报销等政策。
(十三)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县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贷款。
五、完善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机制
(十四)人员配备。县消防救援机构所辖政府专职消防站人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其中外聘人员按总计不超过 80人的标准进行配备, 按照现行补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做法执行。
(十五)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物品改造、维修、使用年限标准不低于普通机关办公使用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第四、五、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涉及相关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上级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政策作出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