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退出消防员主要转岗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工作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目前,部分基层单位已陆续开展统计批报及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岗位归集的相关工作,前期哨位旅途已发布过评分赋分相关细则,今天整理了详细全面的赋分细则,望兄弟们知悉政策,提前准备,赋(加)分全面,录取满意岗位。
直接安排工作的情形:
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的,可不参加评分,直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加分情形
衔级为预备消防士、四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一级消防士、三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一级消防长的,可分别加2、5、8、12、16、20、24、30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担任站长(中队长)助理、分队长、副分队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累加2年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任职1年分别加3、2.5、2、1.5、1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加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加分以批准退出时的残疾等级为准,哨位旅途留意到在供养情形中,相应的细则还需残疾评定细化方向政策出台才能明确。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任务中,个人被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每次加60、50分。
其他情形个人被授一级、二级英模称号的,每次加50、40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任务中,个人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加40、20、10、2分。其他情形个人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加30、15、5、1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表彰且享其获得者待遇的,每次加3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不享其获得者待遇的,每次加15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个人多次获表彰奖励的可累计加分,同一评判事由获得两次以上表彰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加分。同时,人事档案中应当附加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彰审批表等材料。
在队伍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定的消防专业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至五级分别加10、8、6、4、2分,同一证书按最高等级加分。
以工作时间(含转制人员服役时间)评分:
在队工作期间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满1年加2分
1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3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一、二、三、四、五、六类区的,每工作1年分别加1、1.5、2、2.5、3、3.5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西藏地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二、三、四类区的,每工作1年分别加2.5、3、3.5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海岛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三、二、一、特类岛的,每工作1年分别加1、2、2.5、3分。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类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加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在飞行、涉核等岗位累计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工作1年加1分。
是烈士配偶、子女的。加40分;是因公牺牲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子女的,加20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20、30分。
在队伍工作期间,转制前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0、15、20、30分;转制后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15、20、3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评定档案中弄虚作假增加计分的,取消该情形加分;抽取减分材料的,须补齐抽减材料,减扣对应分值。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弄虚作假和抽减扣分材料的,按对应作假获得分值或应减分值5倍追加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