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一些专职消防单位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其对应政策。关于工资待遇、退出安置等政策各地出台了管理办法,近期广东省发布了新调整的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几方面与消防员息息相关。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其他支出等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加大对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安排、离队补助等制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保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一线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消防队员,可以结合实际发放高危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