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全国统一的安置转岗、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薪酬等保障政策体系或将出台。
《意见》内容摘编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改革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期待,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落实建设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有关部门应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请省级政府制定出台本省(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或办法;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建队责任
地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加强管理教育和执勤训练
明确管理体系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宜单独编队
严格执勤训练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落实经费保障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地方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建立激励机制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早前报道
═ 保障措施 ═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办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时工作制度。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年人均工资标准应当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给予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和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方面享受优待,优待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优先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再就业:
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
因工作表现突出被记功、表彰;
具有消防行业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障;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致残、死亡和被评为烈士的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经济补助。
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实际设立交通、误餐、误工等相关补贴,并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