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薪酬等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日期:2024-02-18     浏览:2089     评论:0    
核心提示:哨位旅途据此前消息,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哨位旅途留意到这是目前首个全国统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薪酬等保障体系政策,相关政策将逐步落
 

哨位旅途据此前消息,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哨位旅途留意到这是目前首个全国统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薪酬等保障体系政策,相关政策将逐步落实。

意见指出:近年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快速发展,已达 到22万余人,但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 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印发了办法。

明确了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 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关于相关办法,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市、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支持力度,按标准落实相关经费及装备,并配齐办公、执勤、训练、生活等配套设施;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对伙食补助费、被装费、装备购置费、消防特种车辆运行维护费、专用燃料费、工程建设费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兼职人员按规定发放误工误产补偿金。


早前,《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地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国家规 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 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 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 体系,统一调度指挥。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消防员职 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欠发达及边远地区可放 宽为初中文化程度,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 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 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 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明确地 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地方政府 专职消防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市、县工作。

地方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 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

地方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 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

地方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政府专 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 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

另外还明确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 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另外,应急管理部统一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样式。

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  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  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 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 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  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另外还明确了和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一样,按照车辆购置 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部门 应建立工作机制,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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