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休假条件的军人,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连队的军人,由营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军人,由直接首长批准。军委机关部门(不含军委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的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
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目前已有多所高校施行春假或秋假
除此之外还有多位代表委员,对节假日相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建议春节假期取消调休延至9天
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表示,未来春节假期仍有一些调整空间,例如可以取消调休,将法定假期再增加3至5天,改为放假9天。
建议将元宵节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此次拟建议,将元宵节设立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建议将冬至增设为法定节假日
全国人大代表陈南表示,将冬至设为法定节假日,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助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建议累计工龄满30年享20天年假
针对“带薪年假”,全国人大代表冯涛建议,增设“累计工龄满30年享20天年假”档位,同时兼顾特殊行业,对高危、高强度的行业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1~5天年假。
建议推广休假储蓄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建议,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可明确“双休制”为基准,允许特殊行业申请弹性工时,但须保障周均工时不超过44小时,并统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劳动工时等标准。
对于休假模式,吕国泉建议探索推广“休假储蓄”模式
建议陪产假延长至30天
全国政协委员拜文汇,建议女性产假不少于6个月,男性陪产假不少于30天,并且可根据各地情况出台更多支持政策。
建议男性可申请6个月育儿假
全国人大代表张强建议严格落实育儿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试点“父育假”制度,如男性可申请最长6个月育儿假,推动男性育儿责任分担。建议一孩家庭补贴50%,二孩、三孩家庭提高至70%-90%,降低企业用工压力。
建议父母退休后儿女每5年加1天陪护假
全国人大代表邵永海建议科学有效地增加老年人子女陪护假期,可以按照“假期法定”“分段递增”“灵活安排”的方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