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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征求意见 | 消防员薪酬待遇、离队安置费等政策!

2024-06-20 14:4814374
 近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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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和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对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社会保险、队伍经费和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给予了政策保障。
第五条  对于表彰和奖励给予了政策保障。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七条 各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需要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救援能力。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保障了稳定性。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招录办法。
第十七条  明确岗位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实行24小时备勤备战和轮值班等制度。
第十九条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给消防救援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及规定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相应经费预算,做好分级保障并负责管理。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特点,参考市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因公牺牲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享受抚恤等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程序申报。鼓励各地区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任务,应免收停泊、通行等费用。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应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涂装消防救援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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