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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国家队消防员退出安置保障,增发一次性补助金比例等政策明确!

2024-05-22 16:275683
       日前,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的通知。
 
      在安置保障方面,文件明确: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待新政策出台后再作调整。
 
      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队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队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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