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自愿从事消防一线灭火救援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较强的责任心,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服从组织分配。
4、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5、户籍不限,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及以下(即1995年11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消防车驾驶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及以下(即1993年11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男性,身高170cm(含)以上,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心电图检查指标正常,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5.0(含)以上(因消防工作特殊性,不能佩戴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
6、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体能标准(见附件2)。
7、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优先录取:
(1)原公安消防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人员,具有2年以上基层灭火救援工作经历的;
(2)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工作年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折算;
(3)地方院校消防、舟艇驾驶、汽修等专业毕业生;
(4)退伍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优先;
(5)具有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相关专业学习经历或从业经历等优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2)在国家规定服务期内的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
(4)在国家法定考试或在本市公益性岗位(编外)人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7)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8)曾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9)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10)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1)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12)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以及从事消防一线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原则上统一分配至张家港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工作,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分配到苏州市城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工作。
2、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实习培训期间
实习培训期2个月(试用期),发放训练补贴(实习期工资)2500元/月,实习培训合格,正式上岗后,次月再一次性补发两个月实习期工资5000元,实习期统一缴纳社保,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培训不合格,仅享受训练补贴待遇。
4、在队执勤期间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属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样实行24小时执勤,单位承担提供统一的被装和集中食宿。单位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新入职人员人均年收入约13.8万元左右(含社保、公积金等),工资待遇随工作年限、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执勤任务、市财政保障等予以调整。其中灭火救援、工作表现突出,另有相关物质性奖励,且有一定的晋升空间。
5、休假
实行轮休制和年休制相结合的休息模式,从入职的第13个月起可申请年休假。
(1)在符合执勤人数的情况下,已婚且家属在驻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有轮休假。轮休假为每周1个白天、2个晚上。
(2)未实行轮休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为35天;工作满3年以上的年休假为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