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及管理
(1)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受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委托按有关程序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期内,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和全程淘汰制。
(2)聘用管理: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聘用人员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续聘手续;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待遇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资待遇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另享受消防高危补贴,年收入不少于人民币七万元(含五险一金)。
(2)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入职者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
(3)工作期间免费享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住宿条件和伙食标准。每年免费参加三甲医院全面体检一次,并享受子女入学、就医优先、购房优惠等方面优待政策。
(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工作情况每月轮休天数为8天。轮休假原则上在辖区内,并保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能立即归队。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每年10天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