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加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服从准军事化管理;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5.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6.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具备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7.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8.应录驾驶员岗位的,持准驾B2以上驾驶证,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2年以上驾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文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加入消防队伍,服从单位管理;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并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证明;
6.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以上人员的招录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2年)。持准驾A1.A2.B2驾驶证,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2年以上驾龄及特殊专业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超过40周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
3.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岗位;
8.其他不符合招录政治条件的。基于消防救援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的特殊性,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