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消防事业,志愿从事政府专职消防工作。
(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踏实勤奋,爱岗敬业,无不良嗜好,征信良好。
(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保守工作秘密,服从对岗位的分配和调整。
(五)报名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体能测试、面试合格。
(六)身高160cm以上,年龄以报名截止日前计算,18周岁截止2006年6月1日前,26周岁截止1998年6月1日后,28周岁截止1996年6月1日后。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聘
1、近三年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或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过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
5、在本市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主动离职未满一年的;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国家列入失信人员的。
7、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8、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9、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面颈部有文身的;着消防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有长径超过3cm文身的,其他部位有长径超过10cm文身的。
11、有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或病史的。如体检中未体现以上疾病检查结果,在后期工作中发现的,一律予以辞退。
12、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工作待遇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保障,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试用期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满且通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标准发放正式工资,正式工资均与每月绩效考评挂钩,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具体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执行,详情请咨询所报单位。
(二)福利待遇包含国家规定的婚假、护理假、丧假,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入职满一年享受单位组织的免费体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