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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

高位消防水箱

2024-08-23 08:425504
 一、设置范围

(一)定义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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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条件
1.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4)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二、有效容积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三、静水压力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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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件及其设置要求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消防水池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消防水泵吸水口的相关规定(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消防水池的规定;
4.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5.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6.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7.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8.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9.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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