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平面布置主要介绍设备用房、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场所和工业建筑附属用房的布置。本篇内容是对设备用房布置的讲解,包括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柴油发电机房布置,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备用房布置,下面我们对这四类布置进行具体介绍。
第一类 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二类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 安全出口。3.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