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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

2024-12-02 08:5613869
 
 
一、灯具选择原则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 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二、灯具性能

(1)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2)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不应少于1.0h。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不应小于1.5h;三类城市交通隧道不应小于1.0h。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区间和地下车站不应小于1.0h;地上车站、车辆基地不应小于0.5h。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应小于0.5h。
 
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三、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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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向标志灯

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①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②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③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①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②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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