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收原则及程序
二、招录对象
三、招录岗位及条件
(一)共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本人没有违纪违法、被开除或辞退等不良记录,本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参加非法组织等记录,本人及家庭成员政治审查合格;
5.身体、心理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执行。基于消防救援职业的特殊要求,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艾滋、梅毒、乙肝、吸毒史、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心脏病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6.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7.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8.色弱,色盲,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
9.有以下身体特征的不予招录:长径超过3cm的纹身以及涉及非法组织标志的纹身,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和邪教、有害气功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志的;违反社会公德、有损消防形象的纹身,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纹身,主要涉及涉及反党、反社会、民族种族歧视等内容的。
10.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中国共产党党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军人、退出的优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二)岗位条件及计划
共招聘83人。详细情况见附件1。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战斗员63名,消防车驾驶员15名,火场文书2名。
(1)战斗员
主要从事火灾扑救、综合救援以及执勤战备等工作,要求应聘者接受基层一线集体生活,男性,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部队服役或2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30周岁。
(2)执勤车驾驶员
主要从事执行火灾扑救、综合救援以及执勤战备等执勤任务时特种消防车辆的驾驶工作,要求应聘者接受基层一线集体生活,男性,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B2以上驾驶证,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持有A1、A2或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火场文书
主要从事火灾扑救、综合救援以及执勤战备等工作,要求应聘者接受基层一线集体生活,男性,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有较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新闻编辑能力。
具备通信、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新闻传播等理论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优先。
计算机、电子通信、中文、新闻等相关专业或具备大专及及以上学历优先。
2.消防文员:全媒体中心技术员1名,卫生员1名,消防文员1名。
(1)全媒体中心技术员
主要从事视频剪辑,视频样片策划、摄影摄像、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新媒体编辑和运营。要求熟悉掌握FCP、PS、剪映等剪辑软件的使用、具备一定的审美水准和视觉设计水平、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女性,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2)卫生员
主要从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市消防救援支队职业健康中心的管理,做好医疗器械、药品贮存和保管,定期更新常备药品,应具备一定的医护常识,懂基本的急救技能,需取得护士护理资格证书。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男女不限,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3)消防文员
主要从事办公室文字、辅助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团队协作等素质,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女性,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30岁以下。
四、福利待遇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绩效奖金等组成,根据各县区工资标准及岗位有所不同,具体工资标准详询用人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2,限工作时间)。
(二)工作期间提供食宿、服装、被装等,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享受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绿色就医等优待政策,每年享受1次免费体检。
(四)报考政府专职队员的应聘者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学习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五)报考政府专职队员的应聘者在现役部队服役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服务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六)在队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发展为党(团)员,可参加单位承担培训费用的车辆驾驶、无人机驾驶等技术培训。经选拔考核可晋升为副班长、班长、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指导员等管理岗位。
(七)政府专职消防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群体组织表彰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