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社会人员,基于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要求,招录岗位仅适合男性工作。
二、岗位条件和招录条件
(一)岗位条件 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之间出生);有部队服役经历、2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或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1994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二)招录条件 1.必备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服从准军事化管理,服从单位统一分配和调动; (3)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 (4)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身高162cm以上,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差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具备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2.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条件 (1)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2)具备消防救援相关技能和实战经验,或者属于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 (4)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 (5)持有特种装备操作、通信技术、水域救援、无人机操控等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6)持有体育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或者长跑、篮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体育特长生。 3.不得招录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 (3)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4)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5)曾受过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的; (6)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7)个人信用状况存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五条列举的不良信息的; (8)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存在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情形的; (9)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明确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