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不限,限男性;
2.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令要求,及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各项管理规定与考核办法;
3.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热爱消防事业,自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并服从分配及统一调度指挥;
4.学历要求:高中及同等以上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队退役士兵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优先考虑。(专业岗位需全日制本科(大专)及以上学历);
5.体检要求:参照公务员入职体检执行;
6.政审标准:参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执行;
7.体能标准:参照《北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
8.根据放宽年龄条件报名的,应满足规定的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30周岁);
9.参与本次招录工作的申请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无纹身、刀疤、烟疤等影响个人形象的瑕疵,同时,对于骨折、骨裂、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腰肌劳损、强直性脊柱炎等隐性伤(疾)病或曾接受手术治疗者将予以淘汰。
(二)报考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本人有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本人征信报告存在不良记录,本人、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2.受过党纪政纪军纪及刑事处罚,有劳动教养及少管记录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4.正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道德败坏,有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6.不服从或不接受军事化管理指挥的;
7.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含所属支队)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9.法律及职业相关制度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岗位
(一)灭火救援岗位25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2006年6月12日至1995年6月12日之间;符合招录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原公安消防部队退伍军人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优先考虑;
2.全国特种部队退伍军人;解放军一线作战部队退伍军人优先考虑;
3.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优先考虑。
(二)执勤车辆驾驶岗位5名
年龄为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2004年6月12日至1988年6月12日之间,须持有A1、A2或B2 有效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驾龄(有驾驶执勤车辆经验者优先);符合招录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原公安消防部队退伍军人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优先考虑;
2.全国各军兵种退伍军人且服役期间曾担任各类特种、特型车辆驾驶员优先考虑;
3.有大型客车货车教练、客车货车司机、汽修工作经历优先考虑。
(三)专业岗位若干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2006年6月12至1994年6月12日,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根据要求完成各类公文撰写;负责全年工资预算、办理个税、社保公积金增减员,需3年以上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符合招录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有实际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2.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优先考虑。
三、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
(一)岗前培训(三个月)考核合格后,分配至支队辖区内各消防救援队站工作,实行24小时驻勤,轮休制月休8-9天,24小时驻勤。
(二)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入职满1年每年享受1次单位组织的免费体检。
(四)工作期间不得随意外出,参加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实施军事化管理并严格遵守队站内规章制度。在消防等级战备期间,按照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消防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新入职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试用期满后税后工资在7000-11000之间。另外,试用期期间需参加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的集中培训,旨在通过集训,达到国家消防救援局下发的消防员体技能考核标准,如集中培训后不能通过相关考核,且3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仍不能通过者,将按照试用期内不符合转正要求进行辞退处理。
(七)消防支队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服装、被装等。
(八)队站设有副站长、站长助理、班长、副班长工作岗位,岗位津贴400-1300元。
因政府专职消防员需从事的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属于重体力劳动和高危工作,对身体体能及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体能和专业技能考核不达标者上岗工作,对在工作中的被救援的群众和政府专职消防员自身都存在巨大的生命安全风险和隐患。故,转正后在日常、月度、年度不合格者应脱岗培训。
脱岗培训期间,按照试用期薪资标准发放。
脱岗培训后考核依旧不合格者,视为无法胜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