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二)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三)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一)区域报警系统
1、组成: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适用范围: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3、设置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二)集中报警系统(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1、组成: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适用范围:不仅需要报警,而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要求
(1)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适用范围与组成: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包括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
2、设置要求:
(1)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本规范附录A/B所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