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民用建筑内营业厅和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平面布置需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 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并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会议厅、多功能厅
十、民用建筑特殊场所楼层位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