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分区分隔要求
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2.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 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4.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说明: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在分区之间蔓延的关键防线,因此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进行分隔,但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
二、防火分隔设施
1. 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2. 防火隔墙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
3. 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规定。
4. 防火分隔水幕
1)防火分隔水幕设计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5. 防火门、窗
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
三、特殊场所防火分隔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2)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3)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4)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5)避难走道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6)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中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3)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4)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5)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8)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