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消防电源泛指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独立电源或回路,消防电源在火灾工况条件下应能保持正常电能供给。在供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被称为电力负荷,其大小用功率或电流表示。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事故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 (一)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划分
1.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下列场所的消防负荷应为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1)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特级体育建筑。 2.一级负荷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Ⅰ类汽车库。 (6)建筑面积大于5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地铁工程。 (8)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3.二级负荷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3)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民用机场航站楼。 (8)Ⅰ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 (9)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4.三级负荷 除上述第1~3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 (二)不同负荷等级的电源要求 1.一级负荷和特级负荷 (1)一级负荷的电源要求如下: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2)特级负荷的电源要求如下: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其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要求。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特级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2.二级负荷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由一个城网变电所引来的两个配出回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3.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1)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消防系统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2)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5)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四、线路的选择与敷设 (一)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二)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